(2017)豫15民终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家祥、方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家祥,方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家祥,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忠玲,女,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家祥因与被上诉人方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家祥及委托代理人罗新,被上诉人方忠玲及委托代理人杨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退还给上诉人魏家祥。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