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诉郎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郎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779号 原告: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宗镇饮马池村。 法定代表人:徐静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郎啓超,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委员会张家院子村民小组46号。 原告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郎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郎啓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郎啓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元,由原告昆明联旺经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普 熙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郭江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