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凯与赵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赵国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34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原籍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双合村六组,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国志,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赵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