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毅毅、任光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毅毅,任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邵毅毅,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被执行人任光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文成县。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01月28日效力的(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00275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光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光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光标所有的车牌号码:浙C×××××的机动车。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尹力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