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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东文与付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文,付兴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18号原告:何东文,男。被告:付兴山,男。原告何东文与被告付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东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200元、利息241元、逾期利息578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向原告借款48200元,被告承诺借款期限15天。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及预期利息。期限届满被告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东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回原告何东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君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