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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品淮与李富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品淮,李富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232号原告:曾品淮,男。被告:李富昆,男。原告曾品淮与被告李富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曾品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品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品淮撤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曾品淮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