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品淮与李富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品淮,李富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232号原告:曾品淮,男。被告:李富昆,男。原告曾品淮与被告李富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曾品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品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品淮撤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曾品淮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