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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大涛与枣巷渔民上岸安置小区项目部、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大涛,枣巷渔民上岸安置小区项目部,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传帅,王三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125号原告:彭大涛,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滨,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枣巷渔民上岸安置小区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枣巷镇汽车站西侧300米。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1027Q(1-4)。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传帅,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名城世家D区。被告:王三喜,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彭大涛与被告枣巷渔民上岸安置小区项目部、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传帅、王三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彭大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彭大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大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彭大涛负担。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