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吴光华食品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吴光华食品行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960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永安路21号。法定代表人:林东晓,执行董事。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吴光华食品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855号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A52。经营者:吴光华。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吴光华食品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吴光华食品行的撤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筝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振云书 记 员 王梦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