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北京安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6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秋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505室。法定代表人夏峰,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安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256号1号楼商业6。法定代表人张风芹,经理。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北京安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