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学冬与翟国峰、宇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冬,翟国峰,宇清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032号原告李学冬,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顺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国峰,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宇清军,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李学冬与翟国峰、宇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学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李学冬负担。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