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京喜与刘广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京喜,刘广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552号原告:谢京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刘广运,男,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谢京喜与被告刘广运、刘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2日,谢京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广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京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广运的诉讼,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京喜撤回对被告刘广运的起诉。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