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汤建云与徐华娟、刘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云,徐华娟,刘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689号原告:汤建云,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秉,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华娟,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刘懋,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汤建云诉被告徐华娟、刘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建云撤诉。审判员  XX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