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李合印、胡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李合印,胡佳梅,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13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江,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孝民、韩顺星,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合印,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胡佳梅,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星阁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红印,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诉被告李合印、胡佳梅、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