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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军与王业宽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军,王业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军,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王业宽,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军与被执行人王业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