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胜、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吴胜,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贵安。法定代表人:严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胜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93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现因该公司资产已被我院查封但尚未变现,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