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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4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四川省长宁县。因赌博于2013年11月7日被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向李某2(2001年8月18日出生)、贺某某(2002年8月12日出生)提议共同到漳州市区实施盗窃。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贺某某一起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内,由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李某、贺某某从20楼走廊开始寻找目标并约定盗窃得手后在漳州市医院对面会和。随后,李某2、贺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的指使下,在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20楼走廊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扒窃其放在床头的一部魅族牌M57A手机(价值人民币1137元);被告人杨某某则在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6楼38床趁被害人李某1熟睡之机,扒窃其放于床头的一部金立牌M5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之后,被告人李光祥和李某、贺某某在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对面汇合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李某1的陈述;同案人李某2、贺某某的供述;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及第(六)项、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真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俞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发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第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