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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30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何珂玟、连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何珂玟,连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0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钱向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婕、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珂玟,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连静,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相城支行)与何珂玟、连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中行相城支行对本案债权有以何珂玟、连静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29-1号的房屋及土地,分别享有在债权数额6200000元、18000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房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另查,本院(2015)相商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何珂玟、连静结欠中行苏州相城支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罚息等及律师费人民币721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行苏州相城支行即该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507执1589号。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何珂玟、连静所有的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愿意以最后一次拍卖底价人民币9600000元接受该房地产抵偿债务。本院遂裁定将被执行人何珂玟、连静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29-1号房地产作价96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抵偿债务8000000元;余款1600000元,应作为(2017)苏0507执1589号案件执行款,归该案申请执行人中行相城支行所有,不需要申请执行人交付至本院账户。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何珂玟、连静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438号A4038室房地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提取被执行人何珂玟、连静房屋租金人民币380000元,扣除执行费70064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鉴定费64350元,余款245586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