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苏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2017年1月13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7年1月5日20时10分,酒后驾驶云G×××××号轻型普通客车由个旧市鸡街镇回益电解厂驶往鸡街镇方向,当车辆行至鑫联公司岔路口时,与行人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的事故发生。被害人罗某的死因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的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头、胸、腹部受钝物撞击致颅脑、胸、腹腔脏���联合损伤死亡;被告人苏某的血液中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86mg%100ml。该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苏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实际及被告人苏某的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苏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人民陪审员 苏锡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