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35号,身份证号:43060219650306XXXX。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43060219600110XXXX。被执行人易某某,女,汉族,住岳阳市花板桥三医院生活小区,身份证号:43060219620321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黄某某、易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申请执行费666元。以上共计51716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易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易某某的银行存款5171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