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8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闯,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张闯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闯上诉请求: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P,因上诉人于2017年6月2日收到运河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17)冀0903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时,尚未接收到立案通知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出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交《证明》等证据证实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相应权利,但该房产无房屋权属记载信息,上诉人也未办理产权证书,且该房产系沧州市育红小学临时安排给上诉人之妻的住房,因此上诉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对沧州市育红小学提起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