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增前、冀州市联乘投资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前,冀州市联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前,男,1952年6月18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执行人冀州市联乘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增前与冀州市联乘投资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