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342号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霞,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际法,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底盘号为GS001062,车型为TAZ5325TQZA的起重机底盘车辆一台予以扣押,或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财产权益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公司财产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