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磊与天津市特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天津市特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880号原告:杨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特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花园10号楼4门201室-1。法定代表人:叶明杰,经理。原告杨磊与被告天津市特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