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韦志华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90号被执行人:韦志华,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户籍登记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志华盗窃罪罚金刑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