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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头与被执行人方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头,方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头,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方浩宇,男,199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杨红头与方浩宇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方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红头60648.99元。因方浩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红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308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浩宇目前系学校学生,本人无经济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浩宇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浩宇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红头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