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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生荣与被执行人何智远、阮大军、泸州市燕西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生荣,何智远,阮大军,泸州市燕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77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郭生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智远,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阮大军,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泸州市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6号6幢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2927-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生荣与被执行人何智远、阮大军、泸州市燕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智远、阮大军、泸州市燕西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0393元,未执行到位1960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薛 山审判员  熊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