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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建国、王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建国,王海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698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42764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敬尚青,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蒋建国,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告:王海芬,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国、王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蒋建国、王海芬已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