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金兰申请执行敖尔金毕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兰,敖尔金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白金兰,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敖尔金毕乐,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92号白金兰申请执行敖尔金毕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敖尔金毕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敖尔金毕乐于2017年7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61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被执行人禁牧补贴款中按比例给付,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白金兰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