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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丽民、罗秦蓓、罗秦博、罗太运、王淑芬、周桃英与被申请人洛阳华驰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张洪晓、李双红、周东平、刘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民,罗秦蓓,罗秦博,罗太运,王淑芬,周桃英,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张洪晓,李双红,周东平,刘彩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274号申请人:罗丽民,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人:罗秦蓓,女,199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罗秦博,男,2005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罗太运,男,194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淑芬,女,194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周桃英,女,194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孔华。被申请人:张洪晓,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李双红,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洪晓之妻。被申请人:周东平,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刘彩红,女,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周东平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丽民、罗秦蓓、罗秦博、罗太运、王淑芬、周桃英与被申请人洛阳华驰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张洪晓、李双红、周东平、刘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洛阳华驰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张洪晓、李双红、周东平、刘彩红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应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丽民、罗秦蓓、罗秦博、罗太运、王淑芬、周桃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