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宗岐与胡志刚、安梅霞、刘栋宏、王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岐,胡志刚,安梅霞,刘栋宏,王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岐,男,1966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大岳镇北李家庄村。被执行人胡志刚,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安梅霞,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栋宏,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金辉,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志刚名下汽车两辆,分别为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231**,辆识别代码:030452),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71R**,辆识别代码:075432),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梅霞名下的起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MX7**,辆识别代码:080877),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北执行人刘栋宏名下的汽车二辆,分别为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879**,辆识别代码:036360),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D96**,辆识别代码:030270),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金辉名下的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A82**,辆识别代码:087348),查封期限为二年。限被执行人胡志刚、安梅霞、刘栋宏、王金辉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