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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进财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16号原告:何进财,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银学,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进财与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进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进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进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缓交1827元),减半收取计1313.5元(已交800元),由原告何进财负担。审 判 长  马金利人民陪审员  闫乔生人民陪审员  边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