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进财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16号原告:何进财,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银学,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进财与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进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进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进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缓交1827元),减半收取计1313.5元(已交800元),由原告何进财负担。审 判 长 马金利人民陪审员 闫乔生人民陪审员 边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