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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责任人:谭海。被执行人: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0层5019号。法定代表人:林盛涛。被执行人:黄静昌,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申请执行黄静昌、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黄静昌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黄元艺代理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