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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乐云诉兰春林、蔡胜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乐云,兰春林,蔡胜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580号申请人:肖乐云,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兰春林,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蔡胜姣,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肖乐云诉兰春林、蔡胜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乐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春林、蔡胜姣的银行存款165000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肖乐云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兰春林、蔡胜姣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炎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