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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张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天台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黄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健,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钟静,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上诉人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馨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张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1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贵州亚馨阁公司上诉称,在本案涉及抵押物已经解除登记的情况下,陈建仍坚持将贵州亚馨阁公司诉至法院,贵州亚馨阁公司认为诉讼已经发生法律关系变化。因此,本案系涉及不动产有关争议,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贵州亚馨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贵州亚馨阁公司的上诉,陈建、张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陈建依据其与张熊、贵州亚馨阁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凭证》等证据起诉张熊、贵州亚馨阁公司,要求张熊、贵州亚馨阁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非涉及不动产有关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凭证》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同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按照三方当事人的约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贵州亚馨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怡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