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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68号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茶亭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674830398。法定代表人:叶礼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民,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651605272。法定代表人:阮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