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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34号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144号。法定代表人:杨茂山,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更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苗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