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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琴,程来保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703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秦安县莲花镇小户村人,住该村杨赵27号。被告:程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秦安县莲花镇小户村人,住该村杨赵27号。原告张喜琴诉被告程来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喜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琴已与被告程来保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喜琴负担。审判员 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