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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甲寅、孙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寅,孙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268号申请人:孙甲寅,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孙恩民,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人孙甲寅与被申请人孙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甲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恩民所有的位于横县横州镇大桥社区新兴村2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横房权证字第××号)以价值人民币21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保单号为1143006190035519262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孙甲寅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甲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恩民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大桥社区新兴村2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横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10000元为限额。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孙恩民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孙甲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