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福友与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友,徐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友,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徐长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福友与被执行人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福友与被执行人徐长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