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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侯俊与郭富喜、韩青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候俊,郭富喜,韩青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候俊,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富喜,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青兰,女,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郭侯俊与被执行人郭富喜、韩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郭侯俊已领取案件执行款809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钰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