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锦州市裕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大志、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曹大志,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保6号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市府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涛、冯路,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曹大志,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赵玲,女,1968年10月18日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锦州市裕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曹大志、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大志、赵玲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号(锦房权证xx字第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锦州市太和区xx号(锦房权证xx字第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锦州市太和区xx号(锦房权证xx字第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进行查封。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大志、赵玲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号(锦房权证xx字第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锦州市太和区xx号(锦房权证xx字第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锦州市太和区xx号(锦房权证xx字第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鸿审判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贾天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