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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676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