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676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