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黑女与舍永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黑,舍永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民初1674号原告:马黑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桂香,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原告马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舍永胜,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原告马黑女与被告舍永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黑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桂香、被告舍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黑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9175.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舍永胜与原告马黑女及刘江玉、刘志红因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用拳头朝原告头部、胸部殴打,致使原告马黑女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原告之伤为颅脑外伤、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03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72.7元、误工费1072.7元,以上共计9175.62元。舍永胜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打架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全部属实,但是原告要求我赔偿她9175.62元我不同意,因为原告看的全部是以前的老病。对原告马黑女向法庭提交的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医疗费条据原件三十七张、处方笺十九张,被告舍永胜经质证后有异议,认为原告马黑女看的是以前的老病,其不赔偿原告的损失;对本院依职权从公安机关调取并出示经被告舍永胜质证后有异议的证据4、10,因上述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舍永胜出示的视频截图两份,原告马黑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桂香经质证后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本院审查,该证据虽来源合法,但与本次原告马黑女所受伤害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18时许,原告马黑女之夫刘江玉与被告舍永胜之父舍进山因琐事在××县边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被告舍永胜闻讯赶到现场后与原告马黑女之夫刘江玉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后被告舍永胜对刘江玉实施了殴打,原告马黑女站在家门口对被告舍永胜进行辱骂,被告舍永胜遂赶到原告马黑女家门口朝原告马黑女脸上抽打了数巴掌,又朝原告马黑女右腿部踢了几脚。同年4月14日至25日,原告马黑女在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并花去医疗费6030.22元。经该院诊断,原告马黑女为颅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同年6月1日,原告马黑女因本案被西吉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被告舍永胜因本案被西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600元。2017年5月24日,原告马黑女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舍永胜因琐事对原告马黑女之夫刘江玉实施了殴打,原告马黑女见状对被告舍永胜进行了辱骂,后被告舍永胜对原告马黑女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住院,原告马黑女所受伤害与被告舍永胜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舍永胜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马黑女对被告舍永胜进行辱骂,原告马黑女在本案的起因上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舍永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马黑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出示的证据,因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舍永胜出示的视频截图两份,原告马黑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桂香经质证后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本院审查,该证据虽来源合法,但与本次原告马黑女所受伤害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宁夏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9152元,原告马黑女的护理费、误工费各为1072.70元。原告马黑女的损失为:医疗费6030.22元、护理费107.27元/天×10天=1072.70元、误工费107.27元/天×10天=107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0天=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9175.62元。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舍永胜赔偿原告马黑女各种经济损失9175.62元中的80%,即7261.28元,原告马黑女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舍永胜关于马黑女治疗的是老病的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马黑女要求被告舍永胜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舍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马黑女医疗费6030.22元、护理费1072.70元、误工费107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共计9175.62元中的80%即734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马黑女负担30元,由舍永胜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