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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马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马传海,刘志秀,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系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郝子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传海,男,汉族,住所系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刘志秀,女,汉族,住所系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系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振满,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传海、刘志秀、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