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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龙根与南京东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根,南京东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41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龙根,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东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集镇。法定代表人李顺生,南京东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龙根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东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龙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被上诉人东力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龙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力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3元。事实与理由:1、东力机械公司提交的《劳动纪律考核》、《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无法看出依法定程序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2、东力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告知程序,陈龙根对此并不知晓。3、东力机械公司利用陈龙根法律意识淡薄,又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心理,本案实际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以旷工为由的形式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4、东力机械公司称于2016年7月23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陈述并非事实,实际上在2016年7月20日东力机械公司就让陈龙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便无需再去上班。5、东力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会回函,但未能证明该工会的合法资格。东力机械公司辩称:1、东力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纪律考核》、《员工守则》依法制定。2、陈龙根认为不知晓规章制度与事实不符。陈龙根申请的证人都证实规章制度张贴于墙上,陈龙根与其申请的证人同班,应当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3、陈龙根2013年5月入职东力机械公司,劳动合同到2017年4月30日。2016年7月20日起,陈龙根旷工。2016年7月23日,东力机械公司通知陈龙根2016年7月24日上班,否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龙根收到通知后仍未上班,存在旷工事实。4、东力机械公司的工会是经当时的溧水县永阳镇工会委员会批准设立,有溧永工(2007)第1号文为证。陈龙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东力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3元、支付加班费1389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日,陈龙根到东力机械公司生产岗位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合同约定陈龙根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东力机械公司于2007年制定有规章制度,且在2007年以及2016年均在生产车间进行了张贴。东力机械公司《劳动纪律考核》第3条规定:连续旷工3天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守则》第3章处罚办法规定:员工丙类过失可以开除处罚;第28条规定连续旷工3天属于丙类处罚。2016年7月20日以后,陈龙根未到东力机械公司工作。2016年7月23日,陈龙根收到东力机械公司要求其上班的通知书,但未去上班。2016年7月24日,东力机械公司向工会书面征求解除陈龙根劳动合同的意见。2016年7月25日,工会书面回复同意东力机械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处理。2016年7月25日,东力机械公司向陈龙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写明因陈龙根连续旷工已超过三天,期间东力机械公司下达了通知书要求其上班,但其未上班,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解除与陈龙根之间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再查明,陈龙根提供的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银行流水清单中发放的工资数额与东力机械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工资数额一致。东力机械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陈龙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满勤、夜班费、就餐费等项目构成。一审法院认为,东力机械公司于2007年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在陈龙根工作车间进行了张贴公示,故陈龙根应当知晓和遵守该规章制度。2016年7月21日至23日,陈龙根未到东力机械公司工作,后在接到东力机械公司要求其去上班的通知后仍未上班,已违反了东力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东力机械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陈龙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陈龙根要求东力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陈龙根主张加班费的问题。陈龙根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现并未提供东力机械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证据,且根据东力机械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已支付加班工资。虽然陈龙根未在该工资表中签字,但东力机械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与陈龙根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中的工资数额一致,陈龙根对此数额也未提出过异议,故对陈龙根主张东力机械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龙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仲裁庭审过程中,陈龙根申请证人李某,4、吴某,4出庭作证,李某,4、吴某,4均当庭陈述,东力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告栏张贴。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东力机械公司提供2007年8月29日、2008年6月20日的会议记录,证明员工手册、各道工序劳动纪律考核经过民主程序。陈龙根的质证意见是,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东力机械公司提供溧水县永阳镇工会委员会溧永工(2007)第1号《关于南京活塞环厂东庐分厂工会委员会更名为南京东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通知》,证明东力机械公司工会依法成立。陈龙根对溧水县永阳镇工会委员会溧永工(2007)第1号文件没有异议,确认东力机械公司工会的合法资质。本院认为,陈龙根、东力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东力机械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能够证明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陈龙根在仲裁庭审中申请的证人当庭陈述规章制度已在公告栏张贴,能够证明东力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陈龙根公示。因此,陈龙根有关东力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东力机械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各道工序劳动纪律考核可以作为处理本案劳动合同纠纷的依据。陈龙根有关本案形式上是东力机械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自2016年7月20日起,陈龙根没有到岗工作;2016年7月23日,陈龙根收到东力机械公司期限到岗工作的通知后,仍没有到岗工作。陈龙根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东力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规章制度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陈龙根有关以东力机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干审 判 员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