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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大利建材有限公司、高志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利建材有限公司,高志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604号原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联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708644X3。法定代表人:张仕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龙,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大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内陶南路华辉楼的铺位,第三层铺位的编号为3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8534359Q。法定代表人:高志德。被告:高志德,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大利建材有限公司、高志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志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志德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志德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敏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