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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李泓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李泓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975号原告: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0703121D。负责人:刘毅,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远洪,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泓坤,男,汉族,2008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月城村。法定代理人:李雪娟(李泓坤母亲),女,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建民街。原告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李泓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按原告确认的诉讼请求,应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7619元。2017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