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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保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保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139号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路交口东北侧香邑花园会馆32号1门。法定代表人:徐永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慧晶,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保恒男,1985年6月1日,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保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人民陪审员  庞观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