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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序选与董丽春、杨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序选,董丽春,杨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5090号原告:吴序选,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董丽春,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杨云彩,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序选诉被告董丽春、杨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序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吴序选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