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宗照、张艳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照,张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吴宗照,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艳冰,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231号吴宗照与张艳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2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